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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程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2024-05-30 09:28  

长春工程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推动学校科学研究工作的跨越式发展,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机构的设置,应集成校内外相关学科资源、技术和人才优势,形成科研团队共同争取国家和地方的纵向科学研究项目与横向科技开发项目,形成在国内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并逐步升级为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基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研机构,从批准建立部门上分为省级及以上科研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校级科研机构(学校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从组织形式上分为实体科研机构(有专职科研编制和专职管理人员、有独立办公场所和经费的研究机构)和非实体科研机构(无专职科研编制和专职管理人员、无独立办公场所和经费的研究机构)。

第三条学校科研机构的组织、行政关系(除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原则上隶属所在学院;三个以下学科交叉形成的非实体研究机构按照研究机构负责人学科属性归属牵头学院;多学科交叉且研究团队达到一定规模的非实体研究机构及所有实体研究机构由未来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工程师学院)管理。

第四条 学校科研处是学校各科研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科研机构设置

第五条学校优先支持硕士点建设单位按硕士点建设方案拟建设的学科方向建立科研机构,优先支持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跨学科领域建立科研机构,优先支持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集团)共建科研机构。

第六条 校级科研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以重点学科为基础、相关学科为支撑,开展方向明确、意义重大的前沿科学与技术研究,具有目标和任务明确的研究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具备开展科研所需的实验或研究场地和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有较完备的组织机构和稳定的研究、开发人员,人数不少于6人。研发人员半数以上为我校在职教师,鼓励企业研究人员加入团队。

(三)具有独立承担研究、开发项目的能力和较为稳定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人员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研究项目且目前有2项以上的在研项目;

第七条省级及以上科研机构设置以主管部门设置条件为准。

第八条凡具备条件,申请建立校级科研机构的单位或团队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机构名称、建设必要性、工作基础以及建设规划等。申报上级主管部门设立的科研机构,须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填报。

第九条科研处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章科研机构管理

第十条科研机构实行主任(或所长/院长)负责制,负责科研机构的全面管理。科研机构可根据研究方向及团队规模、管理需要设置副主任(或副所长/副院长)。科研机构负责人须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及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省级及以上科研机构负责人聘任、调整按对应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科研机构为学术组织,无行政级别。实体科研机构有专职研究和管理人员。非实体科研机构,无人员编制,其组成人员不脱离所在学院的人事、组织关系,接受学院的聘任,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科研机构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自行设立子机构、子基地、子中心等分机构,不得私自开立账户、刻制印章,不得以长春工程学院或该机构的名义举办或参与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和办学活动。

第十三条科研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实体科研机构和规模较大的非实体研究机构由未来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工程师学院)管理,其他非实体研究机构由所在学院或牵头学院管理。科研机构的建立、考核、验收、评估、注销等工作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已建立的校级科研机构实施年度考核及周期评估制度。对于科研业绩突出、考核评估优秀的校级科研机构,学校给予适当表彰奖励或投资建设,并作为推荐申报上级科研机构的必要依据,科研机构负责人在职称评聘时给予重点考虑。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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